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一、概述

按照税法规定,所得税按季或按月预缴,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汇算清缴是所得税的纳税人以会计数据为基础,将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将会计所得调整为应纳税所得,套用适用税率计算得出年度应纳税额,与年度内已预缴税额相比较后的差额,确定应补或应退税款,并在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提交会计决算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结清税款手续。汇算清缴是对所得税的清缴,是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法规为依据。

凡在纳税年度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盈利或亏损,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照税法及有关规定,在 2011 年 5 月 31 日前完成 2010 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需提供的资料:

1 单位设立时的合同、协议、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单位设立时和以后变更登记时的批文、验资报告复印件;

3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 重要经营合同、协议复印件;

5 企业所属行业特点的描述及需提高广告费的文字说明(包括企业营业收入、实际支付广告费金额、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等)

6 广告专业机构制作的证明材料;

7 已实际支付广告费用的相应发票复印件;

8 已通过媒体传播的证明材料;

9 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